第八百七十五章 终极套娃 (第3/5页)
而这八议,在汉时,是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不施加残害肢体的刑法,必须交由皇帝裁决。大汉的皇帝武德比较充沛,多数情况都是,盘水加剑以自裁,勒令自杀。
而这八议在汉时依旧是水面下的潜规则,直到在东汉末年,曹丕篡汉之后,他的儿子曹叡在制定新的刑律时,将八议正式从水面之下,抬到了法律条文之中,成为了八辟。
八辟,从魏明帝起,共计一千六百年,从未断绝。
明文规定,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
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的勋贵;议故,指皇帝的故旧、同窗;议贤,指有德高望重的人,比如乡贤;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譬如:军将、知府以上官员;
议功,指对国家有大功勋者,开疆拓土、铁卷丹书;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身有王公侯伯子男爵位之人;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例如胡元、王重阳这样的技术人才;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例如柴家后人、螨清遗老。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是为八议。而这八种人,就是超然于律法条文之外的人,八议之人,往往都是剥削的源头。
而在大宋,除了上述八议之人存在特权之外,又加了另外一种人,读书人。
宋世卿喝了一口凉茶,放下了手中的茶杯,再次站起来,说道:“熙宁二年,时神宗皇帝,金州知州张仲宣贪赃枉法,作恶多端,审刑院核查判处以死刑,而后大理寺以士大夫功名在身为由,由死刑核减为脊杖刑和黥刑,然后发配琼州。”
“审刑院知院事苏颂听闻此案后,向神宗皇帝说,古代刑不上大夫,张仲宣官居五品,如果对其处以黥刑,并令其与徒隶为伍,即使他这个人不值得怜悯,但仍然处罚过重,因为这士大夫的名誉受到了污辱。”
“神宗皇帝认为有道理,于是免除了张仲宣的脊杖刑和黥刑,流放之地也从琼州改为了贺州!此后针对官吏不再适用杖黥法,成了我大宋的固有制度!这是什么?”
“是谁让士大夫的脸面受到了侮辱?是我刑部还是你大理寺卿?还是刑部的前身审刑院,侮辱了士大夫的名誉?”
“是他张仲宣贪赃枉法,作恶多端!他侮辱了士大夫的名誉才对!不仅如此,他还侮辱了我大宋律法的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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