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 1895年帝国勋赏条例(2 / 4)

铁血帝国 月兰之剑 1734 字 5个月前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参加甲午海战作战之帝**人。

第八条:非帝**人对于战事建有勋绩者,授予忠勇勋章或铜质青龙勋章

第九条:以上勋奖章由帝国国防部以明令授予,并附相应证书、赏金、封号等。

第十条: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各级主管报请帝国国防部审核。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帝国国防部备案注册。

一等为金质,授予三次伤残以上或阵亡之将士。

二等为银质,授予一次或两次伤残之将士。

第五条:优等服役奖章,为圆章,以长枪利剑交叉为图记。分三等。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服役考核良好者。

一等为金质,授予服役十五年及以上之帝**人。

一等为白金质,白虎加双翼,虎眼镶钻石。

二等为金质,虎眼镶蓝宝石。

三等为银质,虎眼镶红宝石。

四等为铜质,虎眼镶珊瑚石。

第三条:忠勇勋章,为星章,以白虎扑击为图记。分两等。

二等为银质,授予服役十至十五年之帝**人。

三等为铜质,授予服役五至十年之帝**人。

第六条:朝日靖难奖章,为盾章,以青龙踏日为图记。不分等级。银质,龙眼镶水晶。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参加朝鲜-日本战役作战之帝**人。

第七条:甲午海战奖章,为盾章,以战舰巨炮为图记。不分等级。银质,巨炮口镶黑曜石。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作战果敢,克敌制胜者。

一等为金质,刻字忠勇壹等。

二等为银质,刻字忠勇贰等。

第四条:伤残奖章,为圆章,以利剑交叉为图记。分两等。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 英勇奋战,光荣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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