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国师 第556节 (第3/5页)
“还有什么?接着说。”
“其二,是灶户跨过盐务衙门直接与商人接触。”
军户是当兵的,灶户自然是烧灶的,在老朱规定的大明社会分工下,灶户是食盐的生产者,而灶户生产的食盐,从性质上来讲,一共分为两种,一种是正盐,另一种是余盐。
正盐是灶户需要上缴给朝廷的规定部分,也就是每年盐产出总量指标,分配到每个人头上的定额,譬如今年需要生产200万引盐,给每个盐场分配后,盐场再给不同的片区分,最后再给灶户分,这种方式属于赋税性质,也就是所谓的计丁办课。
余盐顾名思义,就是剩余的盐,也就是除了正盐以外,灶户多煮出来的盐煮盐过程中有很多不可控因素,正如种田一样,不是说有多少种子或者土地面积有多大,就一定有多少产出的,虽然灶户的指标大部分时间都难以完成,但偶尔出现比预期指标要多,也是很正常的。
灶户手里的正盐和余盐都需要如数上缴,但按照盐法一开始规定,“余盐者,灶户正课外所余之盐也。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余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引分大小),给米一石”,余盐可获得高于正盐一倍的工本费。
嗯,不要以为大明是大发慈悲,这玩意就跟现代的支付宝刷地铁卡一样,名义上每个月消费满多少钱以上可以打折,但实际上你就是天天坐,最后也只是勉强过线一点而已,打折后赚到的部分,还不够受累的。
而按照盐法规定,开中的商人是在纳粮后才能到盐务衙门的仓库支取食盐,是不能跟灶户有什么联系的,灶户手里的盐上缴后,也是从官府的米仓里领取作为工本费的米,也就是“令两淮运司于各场便利处,置立仓囤,每年以扬州、苏州、嘉兴三府所属附近州县,及淮安仓并兑军余米内量发收贮”。
“但是余盐工本米改为工本钞后,由于钞法日渐崩坏,宝钞实际币值是在下降的,灶户本来仅凭正盐收益就无法养家餬口,所以只能日夜煮盐,以增加盐产量的方式来维持生活但由于朝廷赤字严重,盐务衙门管理混乱,越来越多的余盐,出现了无力包收的情况,面对灶户的抗议和商人们的请求,盐务衙门开始默认,商人可以绕过盐务衙门,直接从灶户手中收取余盐,以缓解余盐过多而盐务衙门无力照单全收的窘境。”
“而且”
说到这里,陈瑛这么猖狂的人,都不太敢说了,但皇帝盯着他,他也不能不继续说下去。
“根据御史的实际调查,驱使灶户和商人直接接触最重要的原因还不是工本钞的改变,而是丁盐制。”
正如一开始是用米来收灶户的余盐一样,一开始对于正盐这种赋税性质的,也跟现在的制度不一样,用的是户盐制,也就是征税时以户为基本单位来收正盐。
但这种制度显然是有问题的,那就是有的灶户家里丁口多,劳动力多,完成正盐任务很简单,完成以后,还有余力多煮盐,煮出来的余盐,就都是自家财富。
“两淮盐场煎办盐课,其役不均,灶户有一丁而办盐三十引者,有七八丁亦办三十引者。”
当时巡盐御史发现了这一问题,于是给朱元璋上书如是说道。
鉴于户盐制这种制度明显存在严重的弊端,因此老朱下令按丁口数来征收盐税,洪武二十三年,丁盐制正式在大明的一京十三布政使司通行但按丁口征收正盐虽然看起来很公平,而且也为朝廷增加了盐税收入,但实际上给灶户造成的负担,比以前还要大。
于是,一边是需要缴纳更多的正盐,一边是余盐只能换日渐贬值的宝钞,也就怪不得灶户要铤而走险,冒着违反盐法的风险,直接把手里的余盐卖给出价更公平的商人了。
但这样做的后果显而易见,破坏了开中法的根基——盐引制度。
朝廷给灶户宝钞,灶户向朝廷缴纳食盐,这是闭环的过程,商人想要获取食盐销售的资格,就只能向朝廷购买盐引,盐引就是销售食盐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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