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小县令 第219章 活捉贼首者,赏万钱! (第2/5页)
后者倒是很好理解,杀人偿命嘛!但若是为了自保而杀,则不需要偿命,流放即可。
可前者李牧都觉得有些夸张,居然不论任何理由,直接死刑。
要知道身为现代人的李牧很清楚,十岁以下的小屁孩往往也具备了杀人的能力,可在大夏,即便有个小孩拿着刀威胁你或者你家人的命,你也不能弄死人家,否则就是死刑。
不过夏律除了对儿童的保护之外,也有针对儿童的刑罚,大夏的儿童超过十岁就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超过十岁,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与成年人无异。
也就是说,一个十岁的小孩失手弄死了另一个人,同样要偿命。而十岁以下的小孩要是杀了人,就要由皇帝来决定是否偿命。
没错,夏玄妙平日里批阅奏折时,还要负责审案,整个大夏有六千多万人口,自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要夏玄妙亲自来审,只有十岁以下的“稚童”杀人这种极端案子才会由女帝亲自来审。
例如李牧曾是县令时,上阳县有个八岁小孩失手弄死了大他两岁的另一个小孩,这种事李牧身为县令也无权定夺,需要“上奏”,由大夏女帝或者是大理寺、宰相之类的最高司法权来定夺。
现在李牧代掌宰相之职,自然不可能知法犯法。
李牧指着眼前几个稚童的尸体道:“这谁干的?”
“小孩也杀?”
虽然李牧狠起来,也会给仇家杀光,一个不留,但那是政治上的问题。
李牧可以为了铲除政敌而灭人家满门,但他身为统治阶级,自然不可能允许民间百姓也这么干。
要是大家都这么干的话,那天下还有秩序吗?那不是礼崩乐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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