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73【民为邦本,官民同罪】 (第3/5页)
只有父子俩都死了,《大明律》才不可更改,今后的君臣会使用补充条例填补漏洞。
历朝历代都是那样,太祖、太宗定下祖宗之法,后续皇帝搞各种补充条例,没有什么法律是一成不变的。
敲定了这个,朱铭又说:“还有就是赎罪,这个也是不断收缩的。宋代就比唐代更严格,北宋后期也比北宋初年更严格,我认为还要进行法律收缩。朱元璋的《大明律》可以借鉴,但也只是借鉴而已。”
朱国祥说:“赎罪条例可以取消。”
朱铭笑道:“朱元璋的《大明律》,对轻罪的赎罪条款,更像是一种变相的罚款和社区劳动改造。比如鞭刑和杖刑,有
钱的出钱赎罪,没钱的出力赎罪,帮官府运炭搬砖都可以抵罪。”
“这个可以,其实就是小罪罚款。”朱国祥点头道。
“但我不同意重罪交赎金,”朱铭阐述自己的想法,“我认为徒刑一年以下,可以交罚款赎罪,但一年徒刑以上必须坐牢!至于流放和死罪,就更不能交钱免罚!”
这些都是开创性的东西,只能由父子俩商议,无法交给大臣去制定。
因为历朝历代的罚铜赎罪条例,对于权贵和富人来说太宽仁了。
当初朱铭触怒宋徽宗,被下狱也一点不怕,就是仗着有赎罪条款。他没犯十恶之罪,又拥有官身,宋徽宗定再重的罪,朱铭都可以交罚款免死、免流放。
朱铭又说:“需要我们亲自制定的,还有对于官吏的法律。特别是对官员身份的定义,官员究竟算不算民?适不适用于对民的刑法约束?”
“是民!”朱国祥点头。
官员在触犯刑法时,究竟要不要跟庶民同罪?
现代人当然觉得应该同罪,但古代社会却不一定。
朱元璋是通过杀自己的驸马,才定下了“官民同罪”的先例。
朱铭说道:“我们制定的《大明律》,应该给出明确定义,即官员在触犯法律时,官员跟百姓属于一样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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